唐山亿品尚因涉销售侵权白酒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唐山亿品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亿品尚”)因涉销售侵权白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唐市监处罚〔2025〕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12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XX公司关于“唐山XX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举报,请求该局进行查处。
经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涉案白酒酒盒整体为灰色,正面标注有“淡麗台湾高粱酒”“馬祖八八坑道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侧面标注有“产品名称:八八坑道淡麗高粱酒”“馬祖八八坑道酒业有限公司”“制造商:保定市京通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涉案白酒酒瓶瓶身标注有“淡麗台湾高粱酒”“馬祖八八坑道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侧面标注有“产品名称:八八坑道淡麗高粱酒”、“制造商:保定市京通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瓶盖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8日。涉案白酒的生产企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第1764027号和第2180639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从万XX处以45元每箱的价格购进涉案白酒100箱(1X6瓶),未开具销售票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白酒检验报告,存在报告出具日期与送检日期相矛盾问题。经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确认,该报告不是其出具的。当事人作为销售白酒的企业,在购进白酒时未索取相关票据、未核实供货商资质,在涉案白酒检验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未尽到审查义务。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方式推销涉案白酒。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白酒100箱。案发后,当事人召回涉案白酒28瓶。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对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认定违法经营额为7739.58元。
综上,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在报送企业年报时,未如实填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不如实公示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28瓶;2、处罚款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