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金祥食品因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鞍山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金祥食品”或“当事人”)因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6000元。
鞍西市监处罚〔202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30日,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生产的“蒙古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经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蒙古肉”产品(20240901批次)标签中净含量标注为“500g±、1kg±、2.5kg±”,为节约标签排版费用出品多种规格产品时在具体净含量后勾选和标注偏差值,因销售后收到经销商反馈称产品标签有问题,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要求标签印刷厂改版,至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蒙古肉”产品共6批次,规格为每件20袋,销售价格为5.2元/袋、104元/件。20240901批次“蒙古肉”产品共计411袋,其中10袋用于出厂检验,产品留样1袋,售出20件,销售金额2080元。案值共计4217.2元,其中货值金额2137.2元,违法所得208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项和第三款的规定,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蒙古肉”(500g)一袋;2.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3.罚款3920元;罚没款合计6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