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塞星食品因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塞星食品”或“当事人”)因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16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星葵花籽油,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
经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是2025年1月开始使用的是被委托方(生产商)乌海市优家乐植物油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因其公司的商品条码正在更换新的商品条码,因此就先使用了被委托方(生产商)乌海市家乐植物油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以上均为当事人陈述。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