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杞茶商贸因涉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宁夏杞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杞茶商贸”或“当事人”)因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5370元。
吴利市监处罚〔2025〕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8月13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宁夏好品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到达该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执法人员经拨打该公司股东杨某电话,杨某声称宁夏好品盛有限公司从2024年4月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有事可前往当事人了解情况,执法人员随即驱车前往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东侧货架上有23袋“合欢花茶”,包装袋上面的生产商为:宁夏好品盛食品有限公司。又在该公司内包材库货架箱子内发现有101个该款“合欢花茶”的内包装袋,据该公司法人杨某讲,该款“合欢花茶”系宁夏杞茶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货架上的23袋“合欢花茶” 是售卖后剩余的。其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3袋“合欢花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核实,当事人与宁夏好品盛食品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合作时间从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印制了很多茶叶的包装袋,上面的生产商均为宁夏好品盛食品有限公司,怕引起浪费,当事人就一直使用该款包装袋用于包装宁夏杞茶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欢花茶”。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6日和2025年8月10日按照客户李某桥的需求生产“合欢花茶”,共计763袋,740袋销售给了客户李洪桥,剩下23袋没有销售。该款“合欢花茶”每袋成本为2元,零售价2.5元,每袋获利0.5元,销售上述规格的“合欢花茶”货值1907.5元,获利370元,剩余23袋被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扣押。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之行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0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合欢花茶”23袋;3、没收“合欢花茶”内包装袋101个;4、罚款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