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丰收商贸因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长春市大丰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大丰收商贸”或“当事人”)因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552元。
长市监绿处罚〔202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检查组和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成品库内发现了44桶“餐王”非转基因浓香大豆油,产品标签标注生产工艺为浸出。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在生产过程中将笨榨原料油装入了带浸出工艺字样标签的“餐王”品牌包装中。
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使用非转基因压榨工艺三级大豆油为原料生产了55箱“榨榨香”大豆油,标签标注生产工艺为浸出,该产品售价45元/桶,该批次产品未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将上述55箱大豆油销售给昆山市鹤乡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9900元,以上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355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王”大豆油44桶;2.处以罚款13552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