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宁夏金皓达电梯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被宁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处罚款20000元。
2024年8月2日,西夏区分局联合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电梯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中,对该单位维保的中环西园5号东-东梯进行维保质量抽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层门门头卫生不清洁;2.轿厢应急照明工作不正常;3.绳头螺丝松动;4.对重侧导靴油杯内缺油;5、部分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小于7mm;6.十五层层门装置安装螺栓未紧固;7.消防返回功能试验功能不正常,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经查,当事人与宁夏中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服务期限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共计24个月。电梯验收合格时宁夏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进入该项目,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与当事人继续履行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该物业项目共计37部电梯,均为广日电梯,型号为ESW1050-C01.5的5部,MAX-E1050C01.75 共计32部。因案发时涉案电梯在质保期内,当事人对该电梯免费维护保养,不收取费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