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韵翔酒店 因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贵州省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州市韵翔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州市韵翔酒店”或“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盘州市监处罚〔2025〕0254号),针对其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24日,根据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酒店13#及14#楼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13#楼使用的乘客电梯属开启使用状态,电梯内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管平台中查询,13#楼电梯及14#楼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2年12月31日,系统显示使用状态为“停用整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未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检验报告。
经深入调查发现,盘州市双凤镇封家湾居民委员会团山三小区13#及14#楼是当事人向贵州璧馨研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使用,上述两栋楼内电梯的实际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检验日期均为2022年12月31日。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擅自开启13#楼电梯使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