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维电梯因涉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唐山金维电梯机电有限公司(简称“唐山金维电梯”)因涉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200元。
滦南市监处罚(2025)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22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滦南县翰林雅苑小区二期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相关规定,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经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滦南县翰林雅苑小区二期共54台电梯,使用单位是滦南县佳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平均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是125元,具体由刘丙源和闫佳峰负责该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半月做一次维护保养,涉案电梯6月27日和7月12日的半月维保都是由刘丙源和闫佳峰做的,2次维保记录中2名维保人员的名字都是由闫佳峰签的字,由于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员没空,就没签名。当事人维保人员在今年2月份左右维保时发现涉案电梯机房门锁损坏,但一直未维修,只是在维保完之后将门关上,导致机房门因风大被吹开,维保人员在7月12日维保时发现涉案电梯轿厢内选层按钮贴片脱落,但未更换,维保人员在涉案电梯的6月27日和7月12日的半月维保记录中“1.机房、滑轮间环境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和“19.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齐全,有效”的检查结论均标示为正常,与事实不符,未如实填写维保记录。涉案电梯机房通道门外侧一直未设置警示标志,在执法人员检查后,才统一喷涂了警示语。由于物业公司一直拖欠维保费用,从今年以来就没有支付过维保费用,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2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