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灵寿县绘洋大药房因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灵寿县绘洋大药房因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8500元。

  2025年2月25日,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2月22日分别销售处方药穿王消炎胶囊各1盒,不能提供所销售2盒该处方药的销售处方。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2025年2月22日分别销售处方药穿王消炎胶囊各1盒,不能提供所销售2盒该处方药的销售处方。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月2日前改正上述行为。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核查POS日销售明细表发现当事人2025年3月9日销售处方药卡托普利片1瓶、3月9日销售处方药硝酸异山梨酯片1瓶、3月29日销售处方药瑞舒伐他汀钙片1盒、3月29日销售处方药恩格列净片1盒,不能提供上述4种销售处方药的销售处方。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5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