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宁康大药房因涉嫌存在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灵寿县宁康大药房因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8500元。
2025年2月24日,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2025年2月22日销售处方药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1瓶;2025年2月15日销售处方药甲钴胺片2盒、2025年2月22日、2025年2月23日各销售该处方药1盒,现场均不能提供上述所销售处方药的处方。
经查,当事人2025年2月22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胶囊1瓶;2025年2月15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甲钴胺片2盒、2025年2月22日、2025年2月23日未凭处方各销售该处方药1盒,当场对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房于2025年3月3日前改正。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于2025年3月30日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非布司他片1盒;2025年3月31日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替米沙坦片1盒。
综上,灵寿县宁康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5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