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揽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杭州揽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0000元。
2025年3月17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酒店客房内的洗发露和沐浴露无标识标签。
经查,客房内使用的洗发露和沐浴露系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从扬州市红星日用品厂购入,数量各6桶共计12桶,每桶20L,进价80元/桶。上述商品的品牌为“园花”,化妆品备案许可证号为苏妆20160057。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将上述洗发露和沐浴露从桶内取出,分装到客房卫生间的分装器内,供住客使用。住客使用上述化妆品费用包含在住宿费内,当事人未单独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无法单独统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