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管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长春市福万邦大药房因涉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查

发布时间:2026-02-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长春市福万邦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100650元。

  长市监宽处罚〔2025〕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9月9日,宽城大队接到第202401818323号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山东省制药企业人员质疑当事人可能销售假药,请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2024年9月1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2盒批号为230618的“成公兴”龙芪溶栓肠溶胶囊,无法提供采购企业资质及产品资质。

  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以60元/盒的价格从个人手中购进12盒“成公兴”龙芪溶栓肠溶胶囊。当事人陆续又从个人手中采购了洛索洛芬钠片、“苏莱乐”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盐酸曲美他嗪片、厄贝沙坦片、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山益新”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这些销售人员未留联系方式,现已无法取得联系,也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对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这一事实予以承认。2024年8月25日,当事人以6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0盒龙芪溶栓肠溶胶囊,其他药品均未销售。经计算货值金额合计1751元,违法所得65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51盒;2.没收违法所得650元;3.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5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