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四分公司 因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四分公司因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11796.12元。
2024年9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创标(北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1层(01)101内1F-52经营的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四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创标(北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CY2024-C17-D08-L017A),标称商品名称:羽绒服,标称企业名称: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烷基酚(AP)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nEO)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21合格品的要求,依据《2024年北京市朝阳区成人纺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提出申请复检,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检,2025年1月15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相关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当事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情况说明称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为瑞典H&M集团委托生产方,持有品牌授权书和境内商标注册证书。涉案商品由瑞典H&M集团向嘉兴万源时装有限公司下单生产,嘉兴万源时装有限公司完成生产后配送至中国大陆大仓,大仓收到货后于2024年9月26日配送8件至当事人门店。该商品成本价为641.38元/件,销售单价为2500元/件。其中1件用于抽检,销售金额2437.5元,1件当场封存后用于复检,6件退回大仓。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1796.1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6.12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