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平兴盛商贸中心因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超薄塑料袋的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北京太平兴盛商贸中心因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超薄塑料袋的行为,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4000元。
2025年1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投诉举报,丰台区太平兴盛商贸中心使用超薄塑料袋,不符合国家规定,还都是免费提供给顾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查,当事人场内的八户经营者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兴盛商贸中心太平桥乙99号市场外流动商贩处共购进塑料购物袋54.5斤(2369个),于2016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8日,在当事人北京市丰台区太平兴盛商贸中心太平桥乙99号的经营场所内未明码标价、使用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932个。上述塑料购物袋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厚度均小于0.025毫米,属于超薄塑料购物袋。且上述八户经营者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公布)第六条第二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公布)第六条第四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公布)第八条,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公布)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公布)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公布)第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