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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患者费用案

发布时间:2025-05-13    来源: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4〕90号

  当事人:五河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机构类别:公益二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24852976308

  经营者:黄景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五河县城关浍河路***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养老服务、培训等。

  2023年8月2日,我局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河县人民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的案件线索移交及督办的函》,来函称:“2023年5月10日,蚌埠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根据《2023年蚌埠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蚌市监价〔2023〕44号)文件对五河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市局初步核查,该医院涉嫌违反《蚌埠市医疗保障局、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的通知》【蚌医保价〔2022〕5号】(以下简称文号)文件要求,超标准收取检查费、检验费和多收床位费等。”随后本局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当事人以高于【蚌医保价〔2022〕5号】文件收费标准,超标准收取患者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五河县人民医院为五河县域内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医院等级为二级甲等医院。2022年3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文号:【皖医保发〔2022〕5号】文件印发,并于2022年5月1日开始实行。同一时间,《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的通知》文号:【蚌医保价〔2022〕1号】文印发;紧随其后,2022年4月26日《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的通知》文号:【蚌医保价〔2022〕5号】文件印发,并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至此,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已经确立,该文件中明确了以下内容: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在《项目目录》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对非《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收费。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时段,参照2018年9月4日印发的《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文号:【皖医保办发〔2018〕10 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时段,参照2022年3月29日印发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文号:【皖医保发〔2022〕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照【蚌医保价〔2022〕5号】文件2022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照《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包含基层及二三级],当事人涉及收费的项目种类包含1、医学检验类,如: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钙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血清尿酸测定等。2、影像学类,如:单次多层CT平扫,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磁共振增强扫描、颅内段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双肾及肾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等。

  至本案案发时,当事人未执行【蚌医保价〔2022〕5号】文件规定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时间已达11个月,经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患者住院清单大数据比对,除床位费外,涉及收费项目种类69项,涉及收费人次900098次,多收价款为人民币826159.74元。

  2023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五市监责退[2023]8-3号],责令其限期完成退款。2023年8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其退款公告及照片,并陈述正在积极配合完成退款事宜。

  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陈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向坚定不移的执行政府文件政策,造成本次多收取患者费用是由于未及时接到五河县医疗保障局的通知,并非主观故意。至于退还多收价款一事,院方积极配合,但由于涉及时间较长,人数较多,现已无法退还。对于当事人陈述情形与现实事实相符,我局予以采纳。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发现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取床位费的事实,后经本局执法人员查证,该笔费用于2023年3月31已被五河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依据《安徽省定点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予以追回。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依法收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有:

  1、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河县人民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的案件线索移交及督办的函》原件一份,证明该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及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现场照片,证明市局及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城关镇浍河路的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5、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退回多收取的全部医疗项目服务费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退款公告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我局要求采取公告查找的方式开展退费的事实;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询问了解该单位收取患者医疗项目服务费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8、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两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事实;

  9、《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文号:【皖医保发〔2022〕5 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时段,参照该文件收费标准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事实;

  10、《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的通知》文号:【蚌医保价〔2022〕1号】及《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蚌埠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2版)的通知》文号:【蚌医保价〔2022〕5 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该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事实;

  11、五河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文件《五河县基本医疗保险稽核处理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的床位费已被五河县医疗保障局依据相关协议予以追缴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五河县人民医院收费政策文件汇编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时段,参照【皖医保发〔2022〕5 号】收费标准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部分患者住院发票,蚌埠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病人费用清单合计7人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蚌医保价〔2022〕5 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事实;

  14、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2022年1月份至2023年3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的财务收支状况的事实;

  15、电子证据一份,合计11份EXCEL表格,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5月1日(包含当日)后,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种类、项目、人次、收费标准及多收价款总和的事实。

  16、电子证据光盘一份,证明该案件中所有电子证据均刻录成光盘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确认。

  2024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4〕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

  当事人(五河县人民医院)作为县域级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收费。其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时段,参照2022年3月29日印发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文号:【皖医保发〔2022〕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情形,不符合该文件所规定的主体类别。且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从未执行【蚌医保价〔2022〕5号】文件标准收取患者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事实,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患者医疗项目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局对当事人未及时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变更通知的事实予以认可。鉴于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在案发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七章 价格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4】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一)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不再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贰万陆仟壹佰伍拾玖元柒角肆分(826159.74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