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宁波廷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0000元。
2025年 2月 26日,当事人的代理人张**前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向执法人员供述:当事人 2024年 7月办理设立登记时使用的住所相关文件系购买所得,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石某彪或其他人员未与当事人登记住所的房产权利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也未在该地址办公。
经查,2024年 7月中旬,石某彪计划成立一家装修公司,遂通过网络找到一家代办公司登记的中介——宁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于 2024年 7月 18日签订一份财税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以 1500元的价格从乙方处购买一套住所相关文件,并由乙方代办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宁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7月 24日将包含上述住所相关文件在内的材料提交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当事人的设立登记。该申请于次日通过审核,当事人注册成立,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 999号 408室”。经核实,涉案的房产证与房产权利人的代理人提供的房产证一致,但结合当事人供述和对房产权利人的代理人的询问,确认双方未发生过房屋租赁行为。故该房产证未授权用于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涉案的产权人委托出租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另查明,当事人作为装修公司无固定办公地点。因无法计算当事人因提交虚假住所相关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综上,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