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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奕通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因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8-14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宁波奕通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0000元。

  2025年 3月 11日,当事人的代理人周某某前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向执法人员供述:当事人 2024年 8月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时使用的住所相关文件系购买所得,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曾宪红或其他人员未与当事人登记住所的房产权利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也未在该地址办公。执法人员据此制作了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周某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4年 8月,当事人当时登记的住所的租房合同到期,当事人从网上找到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中介,微信支付 1500 元从该中介处购买了一套虚假的住所相关文件。受当事人委托,周某某于 2024年 8月 21日将包含上述住所相关文件在内的材料提交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当事人的住所变更登记。该申请于 2024年 8月 23日通过审核,当事人的住所变更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999号 432室”。经核实,涉案的房产证与房产权利人的代理人提供的房产证一致,但结合当事人供述和对房产权利人的代理人的询问,确认双方未发生过房屋租赁行为。故该房产证未授权用于当事人的住所变更登记,涉案的产权人委托出租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另查明,当事人实际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晨源大楼 8-03-106室开展经营活动。因无法计算当事人因提交虚假住所相关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综上,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