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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因涉虚假宣传被查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因涉虚假宣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

  赤右市监处罚〔202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20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指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并在微信群售卖治疗疾病的食品。

  经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在微信朋友圈针对“HD-01A多功能治疗仪”发布了虚假广告;在顾客微信群对“雪卫宝”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违法事实如下:(一)发布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治疗作用的广告,误导消费者。店长张亚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分别于2025年5月18日及5月19日发布了关于“HD-01A多功能治疗仪”仪器(二类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有“为您免费治疗产品适应范围内病症:高血压、中风后遗症、......注射后反应硬结23种疾病”的表述,但该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显示,其适用范围中,可用于肠胃功能紊乱、痛经等妇科疾病的保健和预防,脉冲功能可单独用于高血压、眼疲劳和老花眼的治疗和保健,其它18种病症均为“辅助治疗”。此广告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款二类医疗器械能够“治疗”23种疾病,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普通食品超范围宣称功效。张亚丽在公司顾客微信群中发布的视频(录像)中说“雪卫宝”具有“溶栓”“排栓”“调整气血”的作用,但经检查发现,该产品并非药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产品包装说明上也未显示其具有“溶栓”“排栓”“调整气血”的作用,属于对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产品“雪卫宝”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处于罚款2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