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优家乐因涉未使用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乌海市优家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优家乐”或“当事人”)因涉未使用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16日,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塞星葵花籽油未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经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是2025年1月开始使用的是被委托方(生产商)当事人自己的商品条码,因委托方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正在更换新的商品条码,因此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就让使用了被委托方(生产商)当事人的商品条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