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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鑫食坊因涉虚假宣传等行为被查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五家渠鑫食坊零食商行(以下简称“五家渠鑫食坊”或“当事人”)因涉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4464元。

  六师市监处罚〔2025〕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8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当事人在线上售卖的“新疆特产乌斯玛籽油卷翘纤长亲努尔乌斯玛睫毛膏”商品详情页面宣称“卷翘、纤长、持久”,经查询备案信息,不含有该宣称,认为是虚假宣传。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1.当事人销售的兴驼王羊奶粉产品在网店的商品详情页面宣称“无糖”,营养成分表内每100g含有38.0g的碳水化合物,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无糖含量应为碳水化合物(糖)≤0.5g/100g(固体),不符合无糖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故不能宣称无糖。该产品是2025年7月24日从新疆军农乳业有限公司直销商进购并向投诉人线上销售,进货单价为38元/桶,销售价格为166元/桶,一共售卖1单,2025年8月8日退货退款,2025年8月4日当事人将该产品下架。2.当事人销售的“沙棘果粉新疆野生锁鲜冻干纯沙500g/罐”外包装标签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应当标明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产品信息。该产品是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3月2日—7月20日分8次从沙依巴克区雅安北路老安干果店购进了9罐沙棘果粉,违法所得为464元。

  综上,1.当事人经营的兴驼王羊奶粉宣称“无糖”与食品外包装信息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的沙棘果粉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标示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64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4464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