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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铭拓进商贸因涉存在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行为被查

发布时间:2026-02-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北京京铭拓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铭拓进商贸”或“当事人”)因涉存在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40245.16元。

  京平市监处罚〔2025〕1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3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投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不是销售合作伙伴,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关系,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京东平台网店即“京铭手机专营店”上销售带有华为手机的商品名称及信息的手机商品,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1.当事人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擅自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商品名称、注册商标等内容与实际销售的Hi畅享70等5个型号规格手机混编成商品信息,在网店的手机页面上展示并上架销售,主要目的是利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Hi畅享70等5款手机是华为品牌或是与华为品牌有特定联系的手机,从而增加了网店的点击量和销售量。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手机共562部,线下无实体手机店,无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767483.87元。2.当事人在网店的“品牌声明”处宣传有“因华为技术有限公司5G芯片限制5G手机产量减少,此款机型是华为与WIKO(唯科)联合制作的5G手机,机身无华为LOGO,在华为授权的体验店售后,介意慎拍,售后可正常在华为售后保修,此款手机非华为手机”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所售的上述手机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制作的合作协议等材料,也不能提供在华为授权体验店售后的证明材料。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公布)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0245.16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