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善康健因涉虚假商业宣传等行为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北京智善康健健康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智善康健”或“当事人”)因涉虚假商业宣传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京平市监处罚〔2025〕17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工作人员正在通过PPT对脉冲治疗仪进行宣传,同时有49名体验者正在使用脉冲治疗仪。2.当事人通过一台笔记本电脑播放宣传脉冲治疗仪的PPT,主要有“军民融合”“王璋(教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基地技术总监科技部主任为脉冲治疗仪进行介绍”等宣传内容,同时向在场体验者宣称脉冲治疗仪为军民融合产品。3.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智善胜远感恩回馈期待您的到来数控调频脉冲治疗仪适用范围”等字样的宣传彩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脉冲治疗仪PPT中所述内容和脉冲治疗仪为军民融合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构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经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3月初,当事人与湖北智善宏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并购进10台数控调频脉冲治疗仪。当事人经营场所于2025年3月20日开始营业,前期通过向中老年人免费赠送鸡蛋、发放宣传彩页、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吸引目标群体到店体验。当事人经营场所配置7台治疗仪主机,每台主机连接7张热疗垫,一次可容纳49人同时体验使用治疗仪,其余消费者在等候区排队等候,每天到店体验人数约250人次。当事人经营场所自2025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体验服务,累计到店体验人数约2750人次,期间尚未售出治疗仪。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