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发肥业因涉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恒发肥业”或“当事人”)因涉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27370元。
长市监宽处罚〔2025〕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25日,宽城大队兰家中队执法人员接到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关于当事人2025年2月2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9-19-19含氯(中氯)总养分≥57%40kg/袋九州丰牌掺混肥料的不合格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2025年2月20日,长岭县艳俊化肥经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处采购了2025年2月2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9-19-19含氯(中氯)总养分≥57%40kg/袋九州丰牌掺混肥料共125袋。当事人于当日以3220元/吨的价格售出,并在生产时履行了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结论为合格。该批次产品在长岭县艳俊化肥经销有限公司经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因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标准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案涉货值金额共16100元。经计算,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为3158.48元/吨,违法所得共计161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127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1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737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