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盛鼎烟酒商行 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盛鼎烟酒商行因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被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20000元。
2025年1月13日,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厂家打假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权白酒,其中一部分是当事人通过回收获得,具体如下:贵州茅台53%vol500ml10瓶回收价2000元/瓶零售价2300元/瓶、青花汾酒30年53%vol500ml8瓶回收价700元/瓶零售价800元/瓶、封坛老白汾15年53%vol475ml12瓶回收价150元/瓶零售价167元/瓶、青花汾酒复兴版53%vol500ml14瓶回收价700元/瓶零售价800元/瓶、七代五粮液52%vol500ml1瓶回收价800元/瓶零售价930元/瓶、八代五粮液52%vol500M18瓶回收价800元/瓶零售价930元/瓶、五粮液161852%vol500ml4瓶回收价800元/瓶零售
价930元/瓶、君品习酒53%vol500ml2瓶回收价600元/瓶零售价700元/瓶。上述侵权白酒当事人均以现金方式结算,无法提供购货票据。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认定本案中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118149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