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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心声活商贸有限公司秀水镇分公司 因涉嫌存在经营的“五常香米”名称近似“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榆树市心声活商贸有限公司秀水镇分公司因涉嫌存在经营的“五常香米”名称近似“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被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20000元。

  2025年3月5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接诉,投诉人称在榆树市秀水镇心声活批发超市花费37.9元购买一袋五常香米,属于假冒伪劣大米,与五常大米发生混淆行为,要求退费,对此商家进行治理。

  经查,“五常大米”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19266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锦绣粮田®五常香米”,净含量:5kg,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商:五常市昌泽米业有限公司,其包装袋上使用“五常香米”商品名称,与“五常大米”产生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从五常市昌泽米业有限公司购进100袋“五常香米”(生产日期:2024/04/22,净含量:5kg,执行标准:GB/T1354),购进价格34.11元/袋,销售价格37.9元/袋,货值金额3790元,获利375.21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台账、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标注为“锦绣良田五常香米”,检验执行标准为GB/T1354-2018,“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T19266。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六)、(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没收执行标准为GB/T1354的“五常香米”1袋。(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