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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本网讯(邢娟 特约通讯员 付国进)  近期,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辖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

  案例一

  执法人员在对广武门后街的某生鲜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等生鲜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在对立功巷的某水果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水果、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执法人员在对雁滩路的某肉食品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肉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执法人员在对旧大路的某农产品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等农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执法人员在对旧大路的某蔬菜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副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执法人员在对旧大路的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执法人员在对上沟的某果蔬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执法人员在对西城巷的某蔬菜水果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执法人员在对小雁滩的某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执法人员在对秦安路的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农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