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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市场监管局办结一起加处罚款案

发布时间:2022-05-05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通讯员 吴静)   2021年6月20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眼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不再予以追究。2021年8月16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缴纳罚款5000元后,剩余的15000元罚款经办案人员多次催缴,一直拖延未缴。2021年10月13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加处罚款15000元的加处罚款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加处罚款决定书》后,仍然未履行相关义务。2022年2月25日,该局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直至2022年3月18日,该局向民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才于4月20日主动缴纳了剩余的15000元罚款本金和15000元的加处罚款。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决定义务,该局依法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加处罚款是针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罚款决定而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就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原罚款义务的执行罚措施。依法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及时履行该义务,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严格执法,依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弘扬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