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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且不在住所地经营办公 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40371

  本刊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496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司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上海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

  该局依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且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办公,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现场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调查取证:

  经该局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12日,住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471室。当事人从2018年至今,连续四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已不在上述场所经营,该局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于2018年4月19日被认定为税务非正常。

  执法处罚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登记信息打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案件分析:

  2022年7月27日,该局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2022〕32202100049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局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该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