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生产不合格棉絮产品被处1.1倍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本刊讯  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市监处罚〔2022〕21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潜江市路浩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棉絮产品被处1.1倍的罚款,计128099.4元。

  案件来源:

  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潜江市总口家具产业园金天拓家具厂仓库,对当事人存放待销的10批次棉絮进行执法抽样检查。

  因上述10批次棉絮填充物原料中含有纱线头,执法人员抽样完毕后,对上述10批次棉絮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检验,上述10批次棉絮产品原料要求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产品标识不符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及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10批次棉絮产品实物质量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要求,标识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对执法检查程序、抽样程序及样品代表性均无异议,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

  2022年9月5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棉絮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10批次棉絮系当事人生产,规格为2.3米×2米、6斤的棉絮930床,售价18元/床,货值金额16740元;规格为2.3米×2米、5斤的棉絮616床,售价15元/床,货值金额9240元;规格为1.8米×2米、5斤的棉絮612床,售价15元/床,货值金额9180元;规格为1.8米×2米、4斤的棉絮365床,售价12元/床,货值金额4380元;规格为1.5米×2米、7斤的棉絮468床,售价21元/床,货值金额9828元;规格为1.5米×2米、5斤的棉絮2199床,售价15元/床,货值金额32985元;规格为1.5米×2米、4斤的棉絮861床,售价12元/床,货值金额10332元;规格为1.2米×2米、7斤的棉絮549床售价21元/床,货值金额11529元;规格为1.2米×2米、6斤的棉絮520床,售价18元/床,货值金额9360元;规格为0.9米×2米、4斤的棉絮240床,售价12元/床,货值金额2880元。生产数量总计7360床,货值金额总计116454元。

  法条适用分析:

  经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棉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执法处罚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2份、抽样记录10份、抽样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待销的10批次棉絮执法抽样情况。 检验报告10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10批次棉絮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检验期间告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验报告送达及检验结果告知情况。 询问笔录3份、产品生产记录单1份、入库单1份、成本核算单1份、订购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基本情况确认,对上述10批次棉絮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格及货值金额确认。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执法处罚依据及法条适用情况:

  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生产,同时上述10批次棉絮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出现质量问题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并主动供述原料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裁量。

  一、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棉絮;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10批次、共7360床棉絮;

  三、处以10批次棉絮货值金额116454元1.1倍的罚款,计1280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