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被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本刊讯  据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2022〕65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湖北道发自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被处罚。

  案件来源:

  该案是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发现不合格,进行案件线索移送的案件。

  2022年7月13日该局接到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于2022年4月20日对武汉市福芝星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医用外科口罩进行抽检,其中六診觀医用外科口罩检验报告编号:WH2022QC00016,批号2021101801,标注生产单位为湖南康卫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中,无菌项目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武汉市福芝星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批次口罩从武汉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武汉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又是从汉阳区的该公司处购进。

  执法调查取证:

  2022年8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仓库存放有与上述抽验不合格同批次的六診觀医用外科口罩,经该局领导批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抽验不合格的“医用外科口罩”共6500只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汉阳市监强制﹝2022﹞01201号)。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该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意见,依法保障了该公司的合法权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了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从微信名“小周口罩”购进涉案批次口罩10000只,单价0.16元/只,货送到太康城时现金支付1600元,没有开具发票。

  该公司知晓涉案口罩抽检不合格后已无法与供货者取得联系。该批次口罩2021年12月10日销售给武汉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000只,销售单价0.20元,销售收入800元;2022年7月29日退回1500只,退货金额300元。2021年12月30日,零售500只,销售单价0.20元,销售收入100元。2022年2月17日,零售230只,销售单价0.20元,销售收入46元。自用和赠送共270只,库存剩余6500只,已全部下架封存在仓库。

  案情调查情况:

  该公司提供了湖南康卫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质量检测报告和出库单。其中湖南康卫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字迹模糊不清,质量检测报告单上的质检章因无备案样章无法比对。

  2022年7月20日该局收到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核查情况的复函》湘药监稽函〔2022〕113号,附湖南省药监局《讯问笔录》复印件及企业相关佐证材料共6份,经湖南省药监局核查及产品标称厂家湖南康卫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认,涉案批次口罩非该企业生产产品。

  涉案口罩进价0.16元/只,销售单价为0.20元/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本局认定总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0.20-0.16)×(4000-1500+500+230)=129.20元。

  执法处罚证据: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武汉道发自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批发)备案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主体资格;

  2、湖南康卫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证明该公司购进口罩查验情况的事实;

  3、质量检测合格报告1份、出库单1份,证明该公司不知道所经营的口罩不符合标准要求;

  4、微信转账、销售单、退货单、《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就本案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5、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江市监案线移[2022]16002号、16003)2份,证明本案来源。

  执法处罚依据及法条适用情况: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涉案批次口罩6500只; 处货值金额2000元2倍的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20元,合计罚没款4129.2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