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应当注意的事项
陈晋平
当前,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在促进和便利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禁而不止、电商平台合规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网店对产品质量把关不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亟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供给,夯实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基础。2025年1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0号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经营者在网络经营活动中要理解规定的内容,加强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保证企业的荣誉和良好声誉。
一、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范围
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经营者要密切关注《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
二、网络经营者的范围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依法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平台内经营者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购进和销售日期、实际发货地址等信息。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2.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下列信息:
(1)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
(2)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
(3)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
(3)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1.提供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2.信息核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
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进行核验,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
3.建立产品信息核验质量管理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等编码,并依托编码等技术手段进行产品审核和溯源管理。
4.建立监管信息自查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管信息自查机制,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5.建立日常核查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核查制度,对平台内重点工业产品销售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
(2)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有效,与其页面展示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3)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与其页面展示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六、事故处置
1.停止销售:平台内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布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并协助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重点工业产品继续在其网络平台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缺陷重点工业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提供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
2.采取处置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
3.信息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出必要处置措施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商品信息、质量违法行为描述、保存的有关记录、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
七、监管措施
1.责任约谈: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1)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不良后果的;
(2)未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后果的;
(3)发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4)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2.信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八、法律责任
1.平台内经营者未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平台内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平台内经营者对重点工业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协助、配合缺陷重点工业产品召回义务: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配合监管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核验、日常核查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检验报告
是指生产者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十、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