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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民办实事”: 严厉整治房地产行业价格乱象

发布时间:2023-01-19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杨玉珊 张沛池)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抽调专班、快查快处、限时办结,对芒市辖区房地产行业开展价格乱象整治行动。

  整治行动,对全市20家房地产企业开展前期摸排,深入34户消费者家庭进行线索收集,对检查中发现的以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配套设施费(水电表初装费、门禁系统初装费、光纤电子通信)和办证费(产权代办费)的房地产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2022年共查处17家房地产开发商违规收取办证费、测绘费、他项权证办理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等违法行为,责令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业主退费共计1657.37万元,切实解决芒市辖区人民群众反映的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房地产市场各种乱象,受益业主达5914户。

  相关法律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五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