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非主观故意采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怎样处理?
问:餐饮服务单位非主观故意采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怎样处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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