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爱民街九号电动车经销部 因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新城区爱民街九号电动车经销部因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0800元。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对2025年5月13日新闻天天看曝光的涉嫌对电动车进行改装的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曝光的当事人的销售人员称能够跑100多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明示的产品名称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车速为110公里每小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电动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另外,当事人销售的整车编码为271022303002110和271022303002069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和样式与该款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图片鞍座不一致,电动机上的编码信息无法查看。另外,整车编码为140522308822710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和样式与该款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图片鞍座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年初回收了整车编码为271022303002110和271022303002069的电动自行车各一辆,整车编码为140522308822710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你处未提供出相关回收记录或票据,确认回收价格为1200元/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用于二次销售。2025年5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车速限值不合格。另外,整车编码为271022303002110和271022303002069的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编码信息有被消除痕迹,无法进行核实是否与出厂合格证上明示的电动机信息相一致,当事人涉嫌对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件,造成车辆最高时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经核实,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全部停止,明示的生产厂家已停止生产电动自行车,造成无法向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进行调查核实产品出厂设置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确认无误。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三辆,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08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