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新伙伴商贸有限公司 因存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新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景市监处罚〔2025〕30号),针对其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以罚没款8136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2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报告编号:JZ250104QJ0107)送至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相关权利及义务。
经深入调查发现,2024年12月6日生产的颜色为奶油白/燕麦暖棕/海螺橙的5台电动自行车(被抽查批次不合格产品)采购单价为1458元/台,采购货款共计7290元,零售价为1599元/台。当事人已销售1 台给检验机构,并提供了电子发票,销售获利141元,销售货值共计7995元,剩余4台待售。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因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达标被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4台;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7995元;3.没收违法所得141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8136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