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亿升车行 因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富顺县亿升车行(以下简称“富顺亿升车行”或“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富市监处罚〔2025〕124号),针对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以罚款554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车行门店内发现3辆玉骑铃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涉嫌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3辆玉骑铃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深入调查发现,2025年4月3日,当事人自四川玉骑铃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各1辆。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购进后当日即将加长的摩托车鞍座更换至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上,导致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不符合标准要求,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至2025年4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为5540.0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4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