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瑶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因涉嫌存在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呼和浩特市瑶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存在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被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51116.5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猪后座肉检验结论为水分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后,于2025年2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从香河新宇肉类有限公司以20元/kg的单价订购白条猪6660kg,由牌号为冀B8678L的冷藏货车运载,于2025年1月14日晚抵达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瑞天隆食品公司院内,该批猪肉均为胴体二分体。2025年1月15日,开始销售,销售价格20.3元/kg。同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工作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局万惠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配合下对当事人抵运在售的白条猪进行抽检。抽样人员在冷藏车随机选取一个胴体二分体,在该二分体的前肩、里脊、后座3个部位分别采样。当事人经营的猪后座肉经检验水分结果不合格。上述猪肉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未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涉案的货值金额为20.3元×55kg=1116.5元,违法所得1116.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16.5元;3.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16.5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