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淳食品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内蒙古龙淳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被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78919.5元。
2025年2月2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回民区及新城区市场局收到5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5份《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自治区产检院于2025年1月13日对内蒙古燕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一个猪肉酮体二分体的猪后座肉部位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1月14日对赛罕区安栓牢肉食经销店经营的一个猪肉酮体二分体的猪后座肉部位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的水分项目为不合格。上述猪肉均是从当事人处购进。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自治区产检院于2025年1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一个酮体二分体的猪后座肉、猪腰条肉、猪前肩肉三个部位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的水分项目为不合格。
经查,2025年1月13日,内蒙古燕鹏商贸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购进5片合计286.5公斤白条猪,购进价格为20.8元/公斤;2025年1月14日赛罕区安栓牢肉食经销店从当事人处购进1片合计71公斤白条猪,购进价格为22.5元/公斤,上述购进猪肉1片为1个胴体二分体。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批查验中心于2025年1月13日、1月14日分别对上述两家零售商购进的白条猪中的一个胴体二分体进行了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两家零售商涉及的货值金额总计为2789.34元。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从香河新宇肉类有限公司购进60头6619.1公斤公斤白条猪,购进单价为20元/公斤,销售单价为20.5元/公斤,1头猪由2个胴体二分体组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批查验中心于2025年1月15日对上述白条猪中的一个胴体二分体上三个部位,分别是猪前肩、猪腰条、猪后座进行了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案的货值金额应为两家零售商涉及的货值金额和当事人自身涉及的货值金额之和,即2789.34+1130.76=391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案违法所得为3919.5元。经现场核查及询问,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1)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当事人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19.5元;3.罚款7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