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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派驰肉食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因涉嫌存在生产经营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7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内蒙古派驰肉食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存在生产经营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违法行为,被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51999.95元。

  2025年2月2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2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自治区产检院于2025年1月17日分别对玉泉区锐华肉食经销部和玉泉区小凤鲜肉食品店经营的猪肉胴体二分体进行了抽样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5年1月17日,当事人向玉泉区锐华肉食经销部、玉泉区小凤鲜肉食品店处分别销售24片1111.5公斤、18片833公斤猪肉胴体二分体,销售单价为21.6元/公斤。当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猪肉胴体二分体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猪肉胴体二分体均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从内蒙古正大鸿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玉泉区锐华肉食经销部、玉泉区小凤鲜肉食品店各涉及一个不合格报告,由于猪肉胴体是食用农产品,不同于批量生产的同批次工业产品,某猪肉胴体二分体水分不合格不能足以证明同一个屠宰场同一天屠宰的其他猪肉胴体水分也不合格。按照集体讨论决定,由于生猪已切分为二分体,无法确定每个胴体二分体的重量,故货值金额按照购进时每一个猪肉胴体二分体的平均重量乘以销售单价计算,即玉泉区锐华肉食经销部涉及的猪肉货值金额为1111.5(购进总量)÷24(猪肉胴体二分体数量)×21.6(销售单价)=1000.35元、玉泉区小凤鲜肉食品店涉及的猪肉货值金额为833(购进总量)÷18(猪肉胴体二分体数量)×21.6(销售单价)=999.6元,上述两家经销部涉及的货值金额总计为1999.9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99.95元;3.罚款5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