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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业食品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红枣产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8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安徽徽业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红枣产品的违法行为,被安徽省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20004.95元。

  2024年11月4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红枣产品标签上无执行标准,且营养成分表标示不规范,违反了GB 7718-2011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自行分装销售的规格为250g/包的干红枣。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干红枣属于1702水果制品,当事人应取得1702类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从献县林兴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红枣800斤,自行分装为250克/包的成品,全部通过合肥拓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往黑龙江时丰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时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店铺“丰彩未来”进行销售。涉案产品于2024年10月18日正式上架销售,2024年11月19日下架。涉案产品标签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印刷,未经专业机构审核,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净含量、产地等信息,且营养成分表未按规定进行标识。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当事人陈述其仅在2014年9月28日生产了35包,共销售33包,有2包因外包装破损而废弃,销售价格为4.2元/包,生产成本为4.05元。当事人已对未使用的红枣原料进行了清点并向供应商退货,共退回782斤,每斤3.5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的规定,涉案货值金额2884元,违法所得4.9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