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良食品 因存在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内蒙古圣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圣良食品”或“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九市监处罚〔2025〕58号),针对其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处以罚没款13112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8月13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20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内蒙古圣良食品开展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使用食品原料猪头、猪肘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经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从2024年11月起从金锁屠宰场购进猪头、猪肘,购进时未留存检疫合格证明。通过当事人与供货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其总共支付货款2020元。当事人自开始加工熟肉起共生产熟猪头8个,猪肘5个。猪头肉售价16元一斤,一个猪头能出猪头肉4斤。猪肘售价20元一个。该案违法所得为612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2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生猪头5个、生猪肘17个;3.罚款125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