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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兴强酒厂因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查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海城市西柳镇兴强酒厂(以下简称“海城兴强酒厂”或“当事人”)因涉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6000元。

  海市监处罚【202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16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内有10个窖池,其中3个窖池中有正在发酵的酒糟,场所北侧有1台出酒的冷凝器,东侧有1台酒糟搅拌机,正中间存放16袋稻壳及4袋糥米,北侧里屋有1台蒸气发生器,现场未发现生产销售账本,也未发现成品酒及生产加工行为。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经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4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准备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因当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未申请办理下来,同时因别的事导致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所以一直未进行生产加工,直至2025年5月才进行首次生产加工,共生产加工糯米酒100斤。至案发检查时,共销售糯米酒100斤,无库存,售价10元/斤。上述糯米酒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6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