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管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乌海合易泽物流因涉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被查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乌海市合易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合易泽物流”或“当事人”)因涉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郭某成、李某、王某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乌区市监处罚〔202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27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当事人在运输食用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食品运输、交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义务,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人员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我局依法履行职责,对郭某成、李某、王某三名当事人做出从业禁止决定。

  经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乌海市合易泽物流有限公司郭某成、李波、王启,为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乌海市合易泽物流有限公司三名当事人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当事人郭某成(乌海市合易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该公司蒙C31507(蒙CM560挂)油罐车在2024年6月24日拉过1,4丁二醇的情况下安排当事人李某(该公司调度)指派当事人王某(该公司驾驶员)运输菜籽油。2025年2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三名当事人做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三名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郭某成、李某、王某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