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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叶茗酒因涉无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被查

发布时间:2026-02-09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四川省泸叶茗酒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叶茗酒”或“当事人”)因涉无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23617.4元。

  泸县市监处罚〔202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泸州市纳溪区佳佳乐超市销售的珠兰花茶经省级监督抽查,该批次珠兰花茶产品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向泸州市纳溪区佳佳乐超市销售预包装茶叶产品共计6317.40元,除当事人生产的珠兰花茶产品外,代销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217.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217.40元。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批次珠兰花茶的货值金额共计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0元。另查明,当事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7432524,而上述珠兰花茶产品的商品条码为6935929202027,为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69359292)和相应商品条码。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45号,经核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和住址位于泸县毗卢镇坳丘村水口山泸县毗卢镇鑫然家庭农场。

  综上,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珠兰花茶产品经监督抽检,三氯杀螨醇(农药)含量为0.19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0.01 mg/kg,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识所标注的生产商名称、地址以及产地不真实,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伪造产品产地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珠兰花茶产品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其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17.40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珠兰花茶20袋;3.罚款172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