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禧源春酒业因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行为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保山禧源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禧源春酒业”或“当事人”)因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8月18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发现标有“米酒郎®纯粮小锅米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100mlx12杯、生产日期:2024/03/24、产品标准代号:DBS53/007-2015”等信息的产品76箱。经执法人员查询执行标准DBS53/007-2015,该标准未要求对纯粮小锅米酒进行质量等级分级,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外包装及杯身都标有:“质量等级一级”字样,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截至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标签已使用完毕。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入库台账,该批纯粮小锅米酒共生产了100箱,但该公司不能提供销售单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述的价格计算,上述物品货值金额为18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纯粮小锅米酒76箱,并处罚款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