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天瑞商行因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五家渠天瑞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5006元。
六师市监处罚〔2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0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推送的投诉单,投诉人称2025年10月23日在当事人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2025年3月20日从五家渠和谐商行购进VI根葱5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22日,保质期:8个月),进购价4元/袋,销售价6元/袋;2025年7月20日从五家渠和谐商行购进椰蓉味千层手撕面包5袋(生产日期:2025年7月8日,保质期至:2025年11月4日),进购价2.8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留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1袋VI根葱(生产日期:2025年2月22日,保质期:8个月)货值6元,投诉人还购买了其他食品,共计消费金额10元。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域摆放有3袋椰蓉味千层手撕面包(生产日期:2025年7月8日,保质期至:2025年11月4日),销售价4元/袋。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查实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销售情况,当事人未向投诉人进行退赔,认定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8元,违法所得为6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椰蓉味千层手撕面包3袋;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