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 因构成使用存在异常情况的电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徐州市精神病防治院)因构成使用存在异常情况的电梯的违法行为,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45000元。
2025年4月10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用的住院部南梯底坑有积水、住院部北梯底坑有渗水。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与徐州市顺泰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徐州市顺泰电梯有限公司为其使用的四部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服务。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其住院部南梯底坑有积水,并于当天进行防水施工,之后继续使用上述电梯。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住院部南梯底坑有积水、住院部北梯底坑有渗水,上述电梯正在使用。当事人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在上述电梯出现异常情况后,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存在异常情况的电梯的行为。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