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太康药业 因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太康药业”或“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平市监处罚〔2025〕105号),针对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11.1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7月4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27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宁夏太康药业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2台叉车,分别于2023年4月和2022年5月经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注销,之后上述2台叉车未经检验,现场检查时,上述2台叉车在用。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叉车),并处以罚款11.1万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