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颐仁堂因涉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五家渠颐仁堂惠民大药房(以下简称“五家渠颐仁堂”或“当事人”)因涉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六师市监处罚〔20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手机端嘉宏健康系统发现2025年10月24日10时33分22秒销售的处方药磷酸奥司他韦胶囊,远程电子审方的审方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10时39分19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就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局于2025年5月30日就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当事人2025年10月24日10时33分22秒在无处方的情况下以每盒38元的价格销售2盒处方药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并于10时39分19秒通过成都双流九州通互联网医院开具了该处方药处方签,认定当事人先销售处方药后补开处方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