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健泰大药房因涉未按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等行为被查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长春市健泰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未按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等行为,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66590元。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13日,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当事人在2023年7月1日后多次购进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涉嫌未按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2日和2023年9月4日从吉林省晟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陕西九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1106的“氨酚曲马多片”2100盒、100盒、100盒、95盒,合计395盒,购进价格均为16.00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上述批号药品销售价格均为42.00元/盒,当事人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659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590元;3.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66590元。(张忠)